第一条 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规章制度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纪律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第四条 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师生员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制定实施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学习教育计划。加强师德建设,紧密结合教学、科研和管理实际,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生思想状况,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政、工、团等组织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和全员育人氛围。
第五条 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党员队伍建设。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按有关规定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及时维护党员信息库。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做好流动党员管理。
第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学院相关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学院处级干部的选拔、考察、培训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负责分党校的建设和培训工作。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八条 负责做好纪律检查工作,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
第九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据各自的章程和职责,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负责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方针和政策,听取意见,向上级组织推荐党外干部。
第十一条 牵头做好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保密工作等。配合行政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做好本学院师生员工的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重视和关心离退休教职工工作,发挥他们在学校、学院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