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学生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
培养考察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根据“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依据《会计学院党总支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支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指定两名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 责任心强的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一般以教工党员为主,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培养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及时配备新的培养联系人。
第二条 培养联系人应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保持联系,向其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指导、督促入党积极分子完成思想汇报;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三条 培养联系人应定期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上的考察记录。
第四条 党支部积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对其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五条 按照学校党校的统一安排,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没有参加集中培训的,党的基本知识考试作弊或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考试合格人员由学校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第六条 党支部及时整理入党积极分子的档案材料(入党申请书、谈话记录表、党团推优表、思想汇报、培养考察记录表等),并由支部妥善保管。
第七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其现实表现。考察后,培养联系人要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八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如考察过程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支委会要研究终止对其培养考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所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由党总支收回注销: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弄虚作假、考试作弊者;
3.违纪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或违纪事实清楚,造成一定影响者;
4.党的基本知识考试重修一次仍不合格者;
5.无故不参加党组织安排的活动者;
6.综合测评成绩不合格者。
因上列1至6项原因被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者,主动改正错误和不足,表现突出,经过一个学期以上的考察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其培养时间从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
第九条 要通过查阅个人档案、同本人谈话、听取群众反映和平时的工作表现等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情况要按要求随时做好记录。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毕业时,党支部应派专人整理其入党材料,放入个人毕业档案。
本制度由会计学院学生党支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计学院学生党支部
201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