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学生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一条 会计学院学生党支部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第二条 民主评议要求全体党员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党外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
第三条 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时,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个人自评要摆出政治、纪律、品德、作用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批评、作出自我评价,班子成员要带头示范;党员互评要摆事实、讲表现,直截了当提具体意见,不带个人恩怨,不搞无原则纷争。
第四条 民主测评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对党员进行投票测评,预备党员参加评议但不评定格次。
第五条 党员人数较多时,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第六条 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严格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提出处置(处分)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和办理处置(处分)手续。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如实向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汇报,并做好资料留存。
第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会计学院学生党支部
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