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学生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
管理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支部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结合支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教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具体计算标准以学校党委组织部的要求为准。
第二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三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审核,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四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六条 教工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500至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学校。
第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
第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条 党支部收缴党费时,做好明细表并让党员本人签字,按照学校要求及时上交党总支,由党总支统一上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支部做好资料留存。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一条 支部党费留存以学校党委组织部规定为准,用于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的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等。
第十四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对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党支部的党费需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各类资料档案留存保管。
第十六条 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底向党总支汇报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召开支部大会向全体党员汇报。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会计学院学生党支部
201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