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自律会成员任职条例

作者:时间:2020-11-11点击数:

会计学院自律会成员任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学院内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选拔培养考核监督机制进学生干部先进性 代表性彰显确保学校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学生干部范围包括院系级自律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等

  第三条 学院内自律会明确 1 名专职学生工作人员负责指导自律会活动审核管理及学生干部的管理培养工作确保相关工作不出偏差

         第二章 学生干部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进步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一定的政治理论基础积极拥护执行和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主要学生干部需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

  2.作风正派有高度的自觉性和纪律性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落实学生干部自律公约》,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成绩优良有较强的进取精神能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排名需在前50%主干课程无挂科

  4.身心健康身体素质较好能够通过体质能力测试心理状态好能够独立自主开展工作面对挫折和干扰有较强的自制力拥有自信心传播正能量

  5.领导力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同学具有全局观念勤于思考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勇于承担不计较个人得失具备领导风范

  6.院系内自律会成员必须坚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作风正派公正无私模范执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各方面为同学做出表率努力塑造和展示当代大学生和学生自律会组织的良好形象
    7.
自律会成员有学习宣传协助落实有关学生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自律会职务

  1. 1 以上专业课不及格或 2 门公共课不及格 且未通过补考者

  2.有过违纪行为受警告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不同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如有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任命或选拔等形式产生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培养要注重培养和使用相结合院内组织有教授学生干部工作方法培育学生干部工作能力 制定学生干部工作标准的义务和责任所有学生干部均需培训后上岗

  第八条 为提高各部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在招新时可以适当增加名单人数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评优制度

  第九条 每年评选优秀干部优秀干事应按各部门人数比例评出人数人选必须符合一下要求

1在一学年中无挂科

    2在所属学院无任何违纪行为

  3在成员大会中缺勤不可超过一次请假和迟到不得超过两次部门会议不可超过两次包括请假缺勤与迟到);

  4积极配合部长副部长以及各个成员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认真负责并能提出对开展工作具有建设性的建议

5积极检举他人的其他干事期末评优时将会向他们倾斜

  第十条 后续将通过各个干事其个人能力进行调整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辞职与免职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免职或劝退

1.立场动摇沾染不良风气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任职期间学习成绩达不到第五条要求者

3.任职期间出现重大问题受学校纪律处分或损害集体利益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者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批评等不良表现者第一次将予以通报并罚两千字检讨第二次将予以减去一半学分第三次及情节严重者将予其劝退并减去全部学分(备注:此处学分指加入自律会工作所加学分)。

4.工作作风散漫缺乏纪律性不按时召开或参加例会无特殊原因而不能做好本职工作或所做工作缺乏实效性 给予警告而未能改正者

5.从事其它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第十二条 学生干事干部因个人原因提出自动辞职的学生干事干部本人应出具书面说明退部申请两千字并由相应管理部门负责谈心谈话在全面了解学生情况后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学生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劝退的干事干部罚写两千字检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由会计学院自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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