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自律会成员任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学院内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选拔、培养、考核、监督机制,促进学生干部先进性、 代表性彰显,确保学校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学生干部范围包括:院系级自律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等。
第三条 学院内自律会明确 1 名专职学生工作人员,负责指导自律会活动审核管理及学生干部的管理培养工作,确保相关工作不出偏差。
第二章 学生干部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进步: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一定的政治理论基础,积极拥护、执行和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主要学生干部需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
2.作风正派:有高度的自觉性和纪律性,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落实《学生干部自律公约》,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成绩优良:有较强的进取精神,能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排名需在前50%,主干课程无挂科;
4.身心健康:身体素质较好,能够通过体质能力测试;心理状态好,能够独立自主开展工作,面对挫折和干扰,有较强的自制力,拥有自信心,传播正能量;
5.领导力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同学,具有全局观念,勤于思考、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勇于承担,不计较个人得失,具备领导风范;
6.院系内自律会成员必须坚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作风正派、公正无私、模范执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各方面为同学做出表率,努力塑造和展示当代大学生和学生自律会组织的良好形象;
7.自律会成员有学习、宣传、协助落实有关学生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自律会职务:
1.有 1 门(含)以上专业课不及格或 2 门公共课不及格, 且未通过补考者;
2.有过违纪行为,受警告(含)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不同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如有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任命或选拔等形式产生。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培养要注重培养和使用相结合。院内组织有教授学生干部工作方法、培育学生干部工作能力、 制定学生干部工作标准的义务和责任。所有学生干部均需培训后上岗。
第八条 为提高各部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在招新时可以适当增加名单人数。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评优制度
第九条 每年评选优秀干部、优秀干事应按各部门人数比例评出人数,人选必须符合一下要求:
1、在一学年中无挂科;
2、在所属学院无任何违纪行为;
3、在成员大会中缺勤不可超过一次,请假和迟到不得超过两次,部门会议不可超过两次(包括请假、缺勤与迟到);
4、积极配合部长副部长以及各个成员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认真负责,并能提出对开展工作具有建设性的建议;
5、积极检举他人的其他干事,期末评优时将会向他们倾斜。
第十条 后续将通过各个干事其个人能力进行调整。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辞职与免职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免职或劝退
1.立场动摇,沾染不良风气,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任职期间学习成绩达不到第五条要求者;
3.任职期间出现重大问题,受学校纪律处分或损害集体利益,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者、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批评等不良表现者,第一次将予以通报并罚两千字检讨,第二次将予以减去一半学分,第三次及情节严重者将予其劝退并减去全部学分(备注:此处学分指加入自律会工作所加学分)。
4.工作作风散漫,缺乏纪律性,不按时召开或参加例会,无特殊原因而不能做好本职工作,或所做工作缺乏实效性, 给予警告而未能改正者;
5.从事其它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第十二条 学生干事干部因个人原因提出自动辞职的,学生干事干部本人应出具书面说明,退部申请两千字,并由相应管理部门负责谈心谈话,在全面了解学生情况后,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学生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劝退的干事干部,罚写两千字检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由会计学院自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