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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22-03-07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会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 号)、《山东女子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女院发〔2019〕7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按照规定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全部资产。包括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其他资产:指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分类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执行。  

第二章  国有资产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资产管理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学院的国有资产工作,院长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学院国有资产职责,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职责: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审议和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关公房使用、资产处置等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协调解决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学院各部门合理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条  国有资产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范围内的资产清查、管理和监督,并向学院上报统计报告;  

2、考核各单位资产的使用效益,及时向学院汇报相关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率。  

第八条  学院设有资产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的指导,负责办理学院资产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是:  

(一)正确使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的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部门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二)严格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部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保管、养护好本部门的资产;  

(三)登记有关资产台账,建立资产使用卡片;  

(四) 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和参与资产的处理。  

第九条 资产使用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对其所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均应建立账簿,分类登记,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要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应遵循按需配置、共享共用、厉行节约的原则。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等,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制定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把关后报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或者盘亏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对积压、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资产及时提出调剂申请,经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七条 处置资产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权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高等学校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学院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资产处置需由各部门提出,由

第十八条 处置国有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院组织进行审核;  

(三)通过审核后,由学院统一向学校资产处提交申请。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丢失及损坏处置  

(一)资产发生丢失及损坏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对于重大事故,需保护现场的,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或资产管理处报告,积极配合调查,查明原因形成报告报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损审批手续;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丢失、损坏的,应当赔偿;赔偿额度由使用部门根据损坏、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第五章  资产清查、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原则上一年一次。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资产使用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与责任,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按照学校考核的总体要求逐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将资产监督、管理、使用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个人。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涉密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202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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