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18-12-10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开发银行开办,学校和省财政贴息(在读期间),面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 贷款管理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心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控制额度内,合理分配各学院的贷款额度;

(二)处理与经办银行的往来事务;

(三)审查各学院上报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

(四)及时向学校和有关单位通报学生贷款的情况;

(五)管好、用好贷款学生贷款的各种信息资料;

(六)接受学生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问题的咨询;

(七)负责监督贷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八)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包括就业、升学、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死亡、失踪等);

(九)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十)贷款学生毕业后,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方式和地址;

(十一)负责上报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向教育部、教育厅报送贷款学生信息、学生贷款每月数据及年度总结。

第五条 各学院按照学校要求,根据本学院学生实际情况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学生的申请,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对学生申请书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二)根据学校要求及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生的综合表现,确定贷款名单并公示;

(三)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贷款金额。向中心送交本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材料;

(四)做好学生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问题咨询工作;

(五)管理好贷款学生的各种材料及个人信息;

(六)负责监督贷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七)及时向中心提供贷款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包括就业、升学、转学、休学、退学、出国、死亡、开除、失踪等);

(八)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经常性地通过各种媒体、报告、讲座及校园文化活动等形式进行诚信宣传和教育,营造“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的良好氛围;

(九)负责催促贷款学生贷款付息;在贷款学生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本人和家庭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中心”提供贷款学生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十)在毕业生离校前,认真组织本学院贷款学生做好还款确认工作;提供其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没有就业的提供其本人及家庭有效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做好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章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学习,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六)经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七)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贷款用途、额度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支付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每学年学生申请贷款总额为学费、住宿费总和,最高额度不超过8000元。

 

第五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证明);

3.学生家长(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4.乡镇、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银行、学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各学院统一组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查结束后进行5天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中心。

第十一条 中心对各学院提交的材料审核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审批后,与已批准的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贷款由银行划入学生专用银行卡,学校实行批量代扣用于缴纳本人的学费、住宿费。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贴息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6年,最长不超过14年。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享受财政提供的全额贴息;毕业后,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贷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贷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将采取立即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升学的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升学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统一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批准后由“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校内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所在学院组织开展的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对贷款学生建立贷款档案(包括与贷款学生相关的材料、凭证、参加诚信教育情况等),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日常信贷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合理使用贷款,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获得贷款后,如发现有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的,停止贷款,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家庭固定联系人、本人和担保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四条 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应向银行提出申请,办理提前还款申请审批手续,银行同意后,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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