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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资产移交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22-03-07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会计学院资产移交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因机构调整、工作人员校内岗位变动及离职退休过程中管理疏漏而导致学院资产流失,根据《山东女子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东女子学院资产移交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资产包括:

(一)固定资产: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家具等。以上资产不分购置的经费来源(教学、科研、捐赠、自筹等),皆应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附属物,包括资产管理的帐与卡,箱、柜、门的钥匙,各类设备的使用密码等;

(三)其他。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称的资产移交内容包括:资产使用机构的变更,资产存放地点的变更,资产使用及保管责任人的变更,离校人员资产的清查和回收,以及资产管理台帐的变更。

第四条 因机构调整、工作人员校内岗位变动、离职退休等而产生的资产移交,均应统一遵循“先交接,后到位(离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调整时的资产移交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机构调整是指经学校批准,处级或科级单位(含部门,下同)进行合并、分离、撤销或新设时的调整行为。

第六条 处级机构调整或跨处级单位的科级机构调整时,其资产按学校要求统一调配,并报资产管理处审批或备案。

学院内部机构调整时,单位资产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对现有资产进行调配,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机构调整后,在资产移交、调配手续正式办妥前,原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应对原单位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资产的原保管人对自己使用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机构合并。原资产管理员在机构合并前,应对单位的所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经审核确认后上报资产管理处。资产核查时,应做到帐实相符。出现资产损坏或遗失情况时,应由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签字确认,经资产管理员、学院资产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机构合并后,原则上暂不新增资产。经学院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讨论后,可对本单位原有资产进行重新调配

第九条 机构分离。分离前,应对本部门的所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核查时,应做到帐实相符。出现资产损坏或遗失情况时,应由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签字确认,经资产管理员、学院资产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机构分离时,应在尽量不改变原保管责任人的前提下,根据各分离机构的工作需要,由学院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对原有资产的分割与调配,并对新机构的资产进行确认、立户建账。

分离机构如需新增资产,应按照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科学论证,从严控制,由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在学院现有资产存量中进行统一调配。确需新购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新设机构。新设机构的资产负责人,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新增资产计划,按照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经论证或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在学院现有资产存量中进行统一调配。确需新购时,按学校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机构合并或分离后,实物移交时,学院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应参与现场交接,并在交接同时实现管理责任的转移。

第十二条 机构合并或分离后的资产移交,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未完成资产交接者,学校将从严审批直至冻结该单位及其原资产管理负责人所在新单位的资产采购申请。

第三章  工作人员校内岗位变动时的资产移交管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校内岗位变动是指本校在岗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校内调整工作岗位,包括顶岗实习、挂职、出国、因病长期休养皆为一年以上等离开学校工作岗位以及在校内调整岗位等情况。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校内岗位变动,需要办理资产转移交接手续。岗位变动的工作人员,是其原使用(或保管)资产的移交主要责任人。因病需长期休养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应主动协助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将其保管和使用的学院各类资产移交给本学院的资产管理员,由资产管理员按照资产账目逐一核实无遗漏后,经学院资产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以及保管使用人在资产交接清单上签字,交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十六条 校内岗位变动人员,应在接到岗位变动通知后一周内办结资产移交手续。移交时,行政管理人员(含学院)除个人使用的台式电脑(包括显示器、键盘、主机,不可拆卸)外其余家具设备原则上不随本人岗位的变动而移动。

第十七条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一般由科研人员自行保管和使用,在校内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四章  人员离校时的资产清理和移交管理

第十八条 人员离校,是指本校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等原因不再在本校工作的情况。

第十九条 教职工调离本校或辞职,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将其名下的资产进行清理和移交,否则资产管理处不予配合办理相应的离校手续。离校人员的资产清查收回后,原部门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多余资产应移交给资产管理处重新调配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应主动协助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办理资产清理移交手续,原部门将其资产移交给资产管理处重新调配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应主动协助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资产遗失或损坏,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报告,按《山东女子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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