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6号)、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追加2010年秋季学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0〕323号)、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0年秋季学期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经费的通知》(鲁学助[2010]21号)和《山东女子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女院办〔2012〕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评选名额、标准按照校学生资助中心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审要求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九月份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五、评审程序
(一)学院根据当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工作。
(二)学院每年九月份依据条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困难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学院审核后将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
(一)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春季助学金和秋季助学金,统一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
(二)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吸烟、酗酒,如有违犯,将取消助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助学金。
(三)学院会加强对助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弄虚作假,将取消资格,收回所获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会计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