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山东女子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鲁女院办字[2016]2号)和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评定比例和金额
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
(一)综合奖学金
奖学金分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每人每学期500元;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学期300元;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7%评定,每人每学期200元。
(二)学习进步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有突出进步者。学习成绩在班级中较上一学期提高20-25个名次,每人奖励50元;提高26个名次以上每人奖励100元;不足30人的班级,提高名次50%以上每人奖励50元。学习进步奖学金无评奖比例限制。
三、评定标准
1、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坚持 “考查学习成绩为主,兼顾综合表现” 的原则,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
2、综合奖学金以专业为单位评定,学习进步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评定。
3、评比学期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不及格现象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四、评定程序和发放办法
1、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在学期综合测评基础上进行。
2、评定工作以专业为单位组织,每学期评定一次,平定工作一般在每学期第一个月进行。
3、综合奖学金:学生平时表现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2017级之后学生执行新标准:学业水平评价。学业水平评价成绩满分为100分。以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GPA)为依据并换算为百分制。
学业水平评价成绩换算为百分制办法为:学业水平评价成绩=(平均学分积点+5)*10。
4、学院对获奖学金的学生,按照评比条件和比例,逐一审核研究,不得降低奖项、增加下一奖项比例,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5、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学院评选情况,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下发表彰决定,落实奖学金发放工作。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会计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