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会计学院学习标兵评选办法

作者:时间:2018-12-19点击数: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校风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的热情,营造爱学习、善学习的良好氛围,培养自主学习、勇于创新的能力,经研究,决定开展学习标兵评选活动。根据《山东女子学院学习标兵评选办法》(鲁女院办字〔20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全体在校生及班集体。

二、评选条件

 

1.思想进步,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关心他人,乐于助人;

2.遵纪守法,遵守公德,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目标明确、刻苦努力,学习成绩在班级前3%;

4.热爱学习,并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影响其他同学;

5.积极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学习标兵的评选:

(1) 评比学期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 评比学期内,所有课程中有不及格现象者。

 

三、评选程序

1.学习标兵的评定在学期综合测评中学习成绩基础上进行。

2.评定工作以班级为单位进行。

3.学院对符合学习标兵评选条件的学生,按照要求逐一审核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4.获学习标兵的学生,要认真填写《学习标兵登记表》。

四、评选时间

学习标兵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工作一般在每学期第一个月进行。

 

五、表彰奖励

获学习标兵称号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会计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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