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

作者:时间:2016-01-11点击数:

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强化基层,打牢基础,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学校各基层党组织,担负着党在学校直接联系群众、引导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职责。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是保证党对高等教育坚强领导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的根本保障,是加强学校党的先进性建设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现实需要。

(二)长期以来,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各项改革和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组织体系和比较完善的工作制度,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得到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更加规范,各基层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各项改革和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三)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近年来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在: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待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活动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和发展,组织生活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保证。

(五)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主要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始终把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整合力量,加强领导。2.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把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大局,放到推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放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大局,放到促进教育教学、加强科学研究、推进社会服务的大局中去谋划,用中心工作的成效衡量和检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效果。3.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全面推进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提高党建工作水平。4.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方法,使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六)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1.组织坚强有力。学校基层党组织健全,设置合理,各项制度配套落实,政治核心地位进一步增强,监督保证作用更加突出,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发挥。2.党员作用突出。广大党员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牢固,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3.工作得到改进。党的教育方针在基层进一步落实,广大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发挥,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学校各项事业取得新的进展。4.师生员工满意。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体现师生意愿,党组织战斗力、凝聚力得到师生认可,师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党群干群关系和谐,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的目标要求得到落实。

三、建立健全学校基层党组织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七)学校院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有效形成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2.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5.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八)党支部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的设置形式,本着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有利于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的原则,尽可能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部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学院、年级或专业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将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正职或副职担任,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具体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学生党支部要成为引领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4.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5.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退休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退休教职工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督促党员积极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3.了解和听取党员的情况、意见、建议和要求,关心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4.从实际出发,引导支持退休教职工党员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建设和睦文明家庭等方面发挥作用。

四、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九)改进和创新党组织工作和活动形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作用。要针对学校党员知识分子密集、独立思考意识和学习能力比较强、获取信息的渠道比较广泛、思想比较活跃等特点,积极创新组织活动方式,增强活动效果,使党组织的活动既严肃认真又生动活泼,贴近党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实际。要引导教师党员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在教书育人和各项业务工作中做出成绩。引导管理和服务部门的党员爱岗敬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能力,取得工作成效;引导退休教职工党员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老有所学、老有所为;教育引导学生党员勤于学习、勇于创新、甘于奉献,成为理想远大、信念坚定、品学兼优、开拓进取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十)切实加强对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中青年教师和优秀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在党员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知识教育,引导党员努力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不断增强广大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发党员在本职岗位多做贡献,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十一)大力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夯实党组织的群众基础。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和爱护党员,通过走访慰问、谈心谈话、结对帮扶等措施,关心帮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拓宽党组织和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组织和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工作体系。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开展党员承诺践诺和志愿服务等活动,激发党员服务群众的内在动力,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十二)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努力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政治氛围。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增加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拓展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落实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规范和完善学校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内选举制度。

五、切实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三)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学校党委对全校党建工作负总责,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对本单位党建工作负责,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督促完成党建工作各项任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党组织开展调研,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

(十四)加强基层党务工作队伍建设。把那些政治素质高、党性原则强、热爱党务工作、业务能力过硬的同志选配到基层党务工作岗位上来,尤其要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坚持和完善组织员制度,从实际出发设置、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切实关心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工作、生活,为基层党务工作者成长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对基层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五)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考核评估。建立和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评估制度,建立工作督促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作为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教育办学评估体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要通过评估,规范管理,健全激励制约机制,表彰先进,严格奖罚,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十六)加大基层党建工作保障力度。不断加大对基层党建工作的经费投入,将各党总支党建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优化工作环境,确保基层党组织工作顺利开展。组织专家学者和党务工作者,开展基层党组织建设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为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的光辉历史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推广基层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

 为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队伍,保持基层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央关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是保持基层党组织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和党的活动主体,党员队伍建设是党的建设基础工程。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党员素质,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对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随着党员队伍的不断壮大,管党治党任务更加艰巨。在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特别是我们党长期面临“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都对党员队伍建设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新挑战。学校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的方式和手段比较单一;党内组织生活的质量有待提高;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个别党员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宗旨意识弱化、组织纪律不强等等。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必将影响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

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务求实效,逐步形成系统、科学、规范、有效的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机制,进一步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四)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原则是: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增强管党治党意识,把从严治党贯穿于党员队伍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2.坚持教育管理和服务关怀并重的原则。对党员,既要从严管理、加强教育,也要充分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党员的不同岗位、不同特点,实施分类管理,增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4.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原则。研究新形势下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长效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使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既体现时代性,又体现先进性。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五)有计划地开展党员集中教育培训。发挥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将党员培训与干部培训结合,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和党员队伍实际,科学制定党员教育培训计划,确定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对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以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对党员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和形势任务教育,并教育党员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教职工党员,重点围绕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开展培训;对学生党员,重点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开展培训;抓好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培训和新党员培训,采取培训班、党课、报告会、专题研讨、知识竞赛、参观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对党员分期、分批、分层次进行培训。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报、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党员教育整体水平和实际效果。

(六)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抓住七一、十一等重要节日,组织党员开展党性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党日活动;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开展激励教育和警示教育;通过开展“创先争优”、“党员先锋岗”、“党员服务窗口”等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利用“党员志愿者”、“党员服务周”“党员服务站”等载体,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搭建平台。

(七)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坚持和完善党支部“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民主生活会、党内谈心和党员思想汇报等制度。党组织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给予批评帮助。每年年底,以党支部为单位,在征求意见、自我总结的基础上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改进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方式,将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八)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党员外出进修、实习、讲学等活动,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或者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开具党员证明信;短期外出开会、学习等,不转组织关系,不开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者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前应向党组织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缴纳党费,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应办理保留或停止党籍手续,回国后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经党支部讨论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恢复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期间要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汇报情况。

(九)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坚持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和爱护党员,通过走访慰问、谈心谈话、结对帮扶等措施,关心帮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增强党员的归属感、光荣感和责任感。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十)落实领导责任制。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将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党委(党总支)组织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和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及时查找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推动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十一)强化完善保障措施。建立稳定的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党员教育培训和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建立完善党员活动室和教育实践基地。

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

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高工委(2015)6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在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从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出发,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坚持把优秀大学生、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实现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各学院及下设学生党支部要将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体系,帮助他们树立共产主义信念,激发新生入党的积极性、自觉性。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和学习、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并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的意见,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党总支要对确定的人选进行审查和公示,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支部委员会在入党申请人首次递交申请书后经过半年以上的培养考察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要对入党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确定或暂不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表现不突出者;

(2)上学年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者;

(3)有违纪行为,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违纪事实清楚,造成一定影响者;

(4)年龄28周岁以下不是共青团员者(含未按照规定转来学校团组织关系者)

党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需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人选。

团组织推优应采取召开团支部全体团员大会并进行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人选。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公示时间为7天。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比例应为发展计划的3—5倍。

入党积极分子备案材料包括党总支审查意见、支部委员会意见、团推优、积极分子花名册等材料。

党支部要及时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1)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党组织应当指定两名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的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

(2)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指导、督促入党积极分子完成思想汇报;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3)培养教育的内容。党组织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学校党校每年有计划地对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没有参加集中培训的,参加培训达不到规定授课学时1/2的,党的基本知识考试作弊或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考试合格人员由学校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党支部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由培养联系人将考察情况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加以记载写实,指出优点和不足。各党总支每年年底前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材料转交新单位党组织。入学前被原单位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必须在入学后3个月内将材料转入,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经过一学期以上的组织考察了解,确认材料真实完备,本人表现突出,符合学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从原单位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所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由党总支收回注销: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弄虚作假、考试作弊者;

(3)违纪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违纪事实清楚,造成一定影响者;

(4)党的基本知识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5)无故不参加党组织安排的活动者;

(6)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因上列(3)至(6)项原因被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者,主动改正错误和不足,表现突出,经过一个学期以上的考察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其培养时间从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参加党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党总支审查公示,填写《发展对象备案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在原单位已列为发展对象的,入校后经过一学期以上的组织考察了解,确认材料真实完备,本人表现突出,符合确定发展对象条件,可列为发展对象。

征求党员意见应采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人选。

征求群众意见应采取民意测评方式产生人选,个人谈话可作为参考。

第十四条  在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之前,支部委员会要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能否列为发展对象进行审核,列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学生在思想品德、知识学习、身心素质、遵纪守法、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班级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综合素质考评成绩优良。

(2)至少前一学年学习成绩在所在班级达到中等以上水平,并且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3)在考察期内至少应获得过一项校级及以上授予的奖励或荣誉称号。

(4)在校学习期间没有因违纪受到处分或不承担党组织安排的任务。

第十五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工作由各党总支负责实施。群众对发展对象如有异议,可实名向党委组织部检举,并提供相应材料。党委组织部派专人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入党积极分子在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接收为预备党员前,必须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政治审查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学校党校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总支审查。

党总支对支部委员会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审查,经集体研究合格后,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合格后报学校党委进行预审。

第二十二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重点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预审材料包括: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个人自传、政审材料、党课培训材料、党支部综合审查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公示情况等。

党委要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对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习、工作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要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入党介绍人应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认真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

召开支部大会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将支部大会的议题及召开时间通知全体党员;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做好会议需要的材料准备,事先准备好表决票和票箱。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社会主要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能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5)发展对象谈对支部大会的认识,表明今后的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的方式和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和结论性的意见;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签署意见后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

党总支要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前,由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审阅材料,了解情况。谈话时,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及觉悟程度等,审查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同时对申请人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后,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由党委组织部及时通知其所在党组织。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需要逐个审议和表决。表决时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各党总支对转入属于异地发展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各党总支应当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或转入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为每一名预备党员建立《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记录表》。

党支部应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起止时间、所在党支部(党小组)、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并分配一定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总支(党支部)组织进行,除应宣誓的预备党员参加外,可吸收其他党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其中,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学习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

第三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负有教育责任,每季度或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了解,并将考察结果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综合各方面表现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记录表》,作为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重要依据。在预备期间,如果入党介绍人调离,党组织应及时重新确定教育考察人。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行政纪律,处分较轻且本人检查认识深刻,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或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学生预备党员不认真学习,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并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也应酌情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查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查;报学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预备党员转正前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转正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一般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由党委组织部及时通知其所在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各党总支要在党委审批前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预备党员转正综合情况一览表》。

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党支部综合考察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发展对象培训表》《预备党员考察表》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考察表》及入党材料一并转往相关单位党组织。

第四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对毕业生党员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学校党员发展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制定每年党员发展工作计划,指导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各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发展党员工作的检举、申诉。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不得翻印,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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