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15-05-26点击数:

会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3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文件精神和山东女子学院的评审要求,特修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奖励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名额按照学生处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三、申请条件

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3.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四、评审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九月份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五、评审程序

1、学院每年九月份依据条件组织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本人入学期间学习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表),经各班同学民主评议推荐,由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初审,班主任、辅导员审核后,最后由会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有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2、学生工作处评审结果报学校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省教育厅。

3、会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成

组 长:冯 华 王永泉

副组长:赵丽丽 包雪利

成 员:李绍妮 高莎莎 黄真

4、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各班班长、生活委员分别任组长副组长,不低于班级人数10%的班委成员及同学代表任成员组成。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

1、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颁发国家励志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吸烟、酗酒,如有违犯,取消奖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奖学金。

3、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将取消资格,收回所获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七、附则

本办法由会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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