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15-05-26点击数:

会计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6号)、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追加2010年秋季学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0〕323号)、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0年秋季学期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经费的通知》(鲁学助[2010]21号)精神和山东女子学院的评审要求,特修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评选名额、标准按照省学生处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配合学院各项工作;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挂科记录;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经会计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认定且公示无异议;

6、无违纪记录。

四、评审要求

国家助学金每年九月份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五、评审程序

1、学院根据当年学生处下达的计划,由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2、学院每年九月份依据条件组织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本人入学期间学习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表),经各班同学民主评议推荐,由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初审,班主任、辅导员审核后,最后由会计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有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3、学生工作处评审结果报学校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省教育厅。

4、会计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成

组 长:冯 华 王永泉

副组长:赵丽丽 包雪利

成 员:李绍妮 高莎莎 黄真

5、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各班班长、生活委员分别任组长副组长,不低于班级人数10%的班委成员及同学代表任成员组成。

6、国家助学金评审以贫困生认定档次及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情况、各方面表现情况为评审依据,同档次学习情况好、各方面表现好的优先;同等学习情况及各方面表现情况的认定档次高的优先。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

1、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月月末将助学金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

2、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吸烟、酗酒,如有违犯,将取消助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助学金。

3、加强对助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将取消资格,收回所获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七、附则

本办法由会计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06-2010 山东女子学院会计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中国 山东济南长清 大学科技园 大学路2399号 邮编: 250300 电话:0531-86526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