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实施办法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决策水平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指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精神的重大措施;
2.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等重要工作;
3.学院办学方向、事业规划和党政年度工作计划;
4.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规划等;
5.师资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政策制定等;
6.学院建设规划和重大项目立项等;
7.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8.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教职工招聘计划、岗位设置及聘用;
9.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涉及教学、科研、人事方面重大事项决策及改革方案的制定;
10.学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教职工的工作量酬金和奖金的分配等重要问题;
11.学院重要资产的处理、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
12.学院院级及以上重大表彰;
13.对外交流和合作办学等重要事项;
14.学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5.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需党政联席会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学院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各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团总支书记、各党支部书记的任免;
2.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代会等成员的选拔、推荐;
3.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选拔、使用、调动。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国内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2.重大合作项目;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
4.专业建设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单项目支出5000(含5000)元以上的资金款支出;
2.重大捐赠;
3.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决策机制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机制,党政共同负责。
(二)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规范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三)议事规则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以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2.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交流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除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动议。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需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以赞成人数达到应到人数(不包括列席人员)的1/2以上为通过。对重大议题和干部选拔、任免事项的表决,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需要表决是,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4.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意见,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论证、交换意见后,在提交会议决策。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5.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须由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详实、客观、准确,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档备案。会议议决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议题,应由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并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了解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汇报。
6.“三重一大”事项不宜公开的内容和决策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要按照“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由分管负责人分头组织实施。对未能出席联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2.对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会议决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政主要领导征得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3.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全院性工作部署的,必要时应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也可形成书面文件,经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引发。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遵守、不履行或规避履行“三重一大”制度觉得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非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决策执行中,发现继续执行可能会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损失的。
(三)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