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生晚自习的正常开展,提高自习质量,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推进学风建设,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晚自习是日常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自学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学生理解学习内容,做好新课预习的有效手段。任何班级不得无故取消或妨碍学生自习。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会计学院全日制在籍大一学生晚自习的管理。
第四条 晚自习参加范围:会计学院大一在校生。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学院代表学校行使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学院依据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晚自习课进行总体要求,制定相关规定,监督考核班级工作,并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自习环境。
第六条 会计学院在学生晚自习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 在学生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学生晚自习管理的各项活动,指导本院辅导员、班主任、自律会开展相应的学生晚自习管理工作。
2.拟定学生晚自习要求及考核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晚自习时间、参加范围等。
3.根据学生处安排的自习教室,分配给相关班级,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自习环境。
3.做好对各学院晚自习质量的监管工作。
4、定期对各班级学生晚自习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学生的个人综合测评记录。
第三章 辅导员、班主任职责
第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生管理的一线工作者,应当积极地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保证学生晚自习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辅导员、班主任、班主任助理在学生晚自习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切实履行教师的管理职责,依据学校学生晚自习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班级晚自习管理制度,对学生晚自习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2.定期了解学生晚自习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3.严格执行学生晚自习请假制度,明确审批程序,保证晚自习的出勤率。
第四章 自律会及班级学生干部的职责
第九条 自律会应当发挥学生自我管理的组织作用,协助学院做好学生晚自习的检查与管理。各级学生干部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并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晚自习管理工作。
第十条 自律会及班级学生干部在学生晚自习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自律会及各班级学生干部要切实履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晚自习管理的工作要求,完成学校和学院交给的晚自习管理任务。
2.学院自律会对晚自习情况进行抽查,一周至少两次,院学生会学习部要协助学院老师对本院各班级学生晚自习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3.各班纪检委员要认真负责的做好当天纪录,完成考勤任务后,应当认真及时地做好交接工作。
4.自律会及有关学生干部应当及时收集和反馈学生中的问题,做好与老师的汇报交流。
第五章 学生晚自习的考核
第十一条 参加晚自习的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晚自习管理的相关规定,主动配合考勤。学院要做好晚自习的考核、评比工作,保证晚自习的出勤率。
第十二条 晚自习时间为:周日至周四晚上6:30-9:00,晚自习以两节课计。
第十三条 学生晚自习的考核如下:
1.学生要按规定的时间参加晚自习,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者算一次缺勤。
2.因事因病无法参加晚自习者必须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老师办理请假手续,并将有效请假条交与负责值勤的班级干部以备核查。没有请假的学生记为无故缺勤。
3.托人或代人虚报出勤,或者弄虚作假、包庇错误,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屡犯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和取消党员发展对象或入党积极分子资格,不得参与当年的评优评奖,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晚自习的出勤和遵守自习纪律情况,作为每学期学生综合测评内容之一。晚自习缺勤二节计旷课一学时,扣1分。晚自习累计缺勤五节课或违反自习纪律被记载三次及以上者不得参与本学期内的评优评奖。累计旷课达一定学时者,按《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5、各班级每天都要对本班晚自习出席情况进行自我考勤;自律会对各班级晚自习出勤率进行定期考勤。各班级晚自习考勤结果直接与班级评优挂钩,出勤率低于80%或在考勤中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班级不得参与优秀班集体的评选。
第六章 学生晚自习的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参加晚自习的学生要遵守自习纪律,服从管理要求,积极提高自习效率,主动营造良好的自习环境。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晚自习时的纪律要求如下:
1.大一年级学生准时到指定教室参加晚自习。
2.自习期间学生应当保持教室及走廊安静,坚决杜绝嬉戏打闹、下棋、打扑克、玩手机、睡觉、吃零食等行为,如有发现从严处理;不在教室或走廊大声喧哗,随意走动,以免影响其他同学学习。
3.自习时间不得放音乐,不得在教室接、打手机,不得在教室吃东西。各班自觉维护教室清洁卫生,下课将书本、稿纸等物品带走,不得损坏公物。
4.自习时间各班不得组织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如特殊情况需组织活动,须报辅导员批准。
5.自习时间如有正常上课,参加正常上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会计学院参加晚自习的大一在校生。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8日起实行,由会计学院负责解释。